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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
一、项目概述
1、项目名称: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
2、办理窗口:泸县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
3、承诺时限:10个工作日(资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)
二、法定依据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,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
3、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》
4、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
5、《企业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》
6、《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》
三、办理程序
第一步: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泸县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,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,开具《受理通知书》或者《申请材料接收单》;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(出具告知单)。
第二步: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《登记决定通知书》;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,出具《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》,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。
第三步:在10个工作日内,申请人可以凭《登记决定通知书》到发照窗口领取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
四、申请材料:
1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(出资人盖章);
2、出资人签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,(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(本人签字),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、被委托人的权限、委托期限;
3、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(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);
4、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;
5、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,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;
6、董事、监事、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;
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,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(加盖公章)、董事会决议(由董事签字)或其他相关材料;
7、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;
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,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(加盖公章)、董事会决议(由董事签字)或其他相关材料;
8、住所使用证明;
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;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;未取得房产证的,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;出租方为宾馆、饭店的,提交宾馆、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;
9、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
10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,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;
11、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机前报经批准的项目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;
12、出资人为企业法人提交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副本复印件。
注:依照《公司法》、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适用。
董事、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;
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;提交复印件的,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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