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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公司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
一、项目概述
1、项目名称:非公司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
2、办理窗口:泸县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
3、承诺时限:10个工作日(资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)
二、法定依据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》
3、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》
4、《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》
三、办理程序
第一步: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泸县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,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,开具《受理通知书》或者《申请材料接收单》;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(出具告知单)。
第二步: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《登记决定通知书》;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,出具《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》,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。
第三步:在10个工作日内,申请人可以凭《登记决定通知书》到发照窗口换发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。
四、申请材料:
1、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》(企业加盖公章);
2、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,(企业加盖公章)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(本人签字),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、被委托人的权限、委托期限;
3、《公司(企业)法定代表人登记表》(本人签字,企业加盖公章);
4、主管部门(出资人)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,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、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;
任职证明中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具体职务;规定职务空缺、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,应在其职务后明确“章程规定职务空缺,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”。
5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,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;
6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;
注:依照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。
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;提交复印件的,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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